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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故宮博物院展覽場所拍攝影片申請作業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12 月 0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台博行字第1110002434號函
法規體系: 故宮博物院院內各單位/行銷業務處
全文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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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使本院展覽場所拍攝影片申請有明確之規範,俾供本院相關單位承辦申請拍攝影片作業有所依循,爰訂定本作業須知。

二、 政府機關、學術團體、新聞媒體或本院合作契約廠商,基於營利或非營利目的,為推廣及宣揚中華文化,提出申請本院展覽場所拍攝影片之需求者,應經本院審查同意後,始得為之。

三、 申請人﹙單位﹚應於預定拍攝日期六十個日曆天前,以書面提出申請,並附申請表、企劃書﹙含分鏡腳本﹚等,供本院審查。本院保留是否同意拍攝及拍攝起迄時間之權利。

四、 企劃書應載明拍攝目的、內容﹙包括節目名稱、節目長度等﹚、預定拍攝起迄時間、進場拍攝相關人員身份基本資料、拍攝機器設備及須本院協助之特殊需求。

五、 案經本院同意拍攝影片者,於進場拍攝文物時,應提示本院同意拍攝文件、拍攝團隊名單及識別證件供本院查考。

六、 基於維護典藏文物之安全,拍攝影片若需照明時,應經本院同意始可架設燈光拍攝,並以採用具紫外線過濾之冷光照明為限,以免破壞文物本身色彩及材質。

七、 為配合新聞媒體宣傳需要,申請專案核准者另依核定情形辦理。

八、 涉及商業使用拍攝者,應依本院國立故宮博物院品牌授權公開徵求須知辦理。

九、 申請人若有違反本院相關拍攝作業管理規定之前例時,本院有權限制或駁回其申請拍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