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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故宮博物院文物展覽保存維護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4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台博登字第1120013924號函
法規體系: 故宮博物院院內各單位/登錄保存處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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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立故宮博物院(以下簡稱本院)為確保文物展覽期間展場環境之穩定與安全,以落實文物保存維護,特訂定本要點。
二、溫度及相對濕度規範:
(一)本院文物保存以溫濕度穩定為原則,展櫃設置位置應避免緊貼外牆;展櫃內文物保存溫度及相對濕度範圍如附表一;展場空調設定值得配合展覽需求調整。無文物之公共空間空調設定值得依戶外氣溫攝氏正、負十度內作漸進式調整。
(二)同一展櫃內以陳設相對濕度需求標準相同之文物為原則。如同一展櫃內陳設相對濕度需求不同之文物,應於展櫃設計前與保存人員討論,必要時做微環境控制。
(三)展櫃放置調濕劑或乾燥劑時,應先與保存人員討論,依實際需求預留抽屜或墩座內處理空間,或於展櫃下或後方預留空間及電源,以安置控濕機進行微環境控制。
三、文物照明規範:
(一)本院文物建議照度如附表二。
(二)同一展櫃內陳設照度需求不同之相鄰文物時,以不影響光敏感性較高文物之照度為原則。
(三)文物所在展場環境應使用低紫外線燈具,紫外線強度低於七十五微瓦/流明(μw/lumen)。
(四)使用於有機材質文物之發光二極體(LED)以低色溫為佳,色溫不高於四千K,波長五百奈米以下之藍光比例宜低於百分之十五、不超過百分之二十。燈具樣本與「文物照明燈具(LED)檢測申請表」應於使用前二週併送本院保存人員檢測。
(五)燈具如設計於展櫃內,應與文物適度區隔,以具獨立維修門為原則,且散熱良好,裝設穩固,其使用之安定器應為電子式高功率防災型。
四、展場裝修規範:
(一)展場裝修用料不含鉛、氯、硫、石綿、甲苯、二甲苯等揮發性有機溶劑及重金屬等有害物質,施工單位應檢具材質證明或相關檢測證明,於使用前送本院審核。
(二)展櫃內與藏品直接接觸之材料不得有汙染文物之虞。
(三)施工單位應將展場裝修用料相同批號之樣本與「用材釋酸性檢測申請表」於使用前二週併送本院保存人員檢測。
(四)展場裝潢材、展櫃櫃體、櫃內使用檯座如使用木料,含甲醛濃度應不超過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甲醛釋出量F1等級,施工單位應檢附證明於使用前送本院審核。
(五)展櫃內濕度來源包括木料及裱布用黏著劑等,均應經過乾燥處理;如展櫃內有調濕設備,材料含水率應不高於百分之十四,並配合調濕設備方得使用;展櫃內無調濕設備,材料含水率應不高於百分之十一。
五、有害生物防除規範:
(一)配合展覽所需使用之木材、竹、葉、榖類、砂土、貝殼等自然材料,應先施以除蟲、乾燥處理,經本院保存人員查驗後使用;除蟲方式以冷凍或加熱處理為優先考量。
(二)裝潢使用之木料應於每次使用前,經主管機關核可之加熱處理廠將木料中心溫度加熱達攝氏六十度後持續三小時。施工單位應出具加熱證明及加熱曲線圖,經本院保存人員查驗原木料、木作(含半成品)後使用。
(三)展場施工期間,施工單位應切實做到隨時除塵、清潔與衛生之管理,並由監工單位查核及拍照,以為查驗證明。本院得不定時查核,如有違者,通知停工並依約責其改善。
(四)展場裝修施工完成,應進行環境清潔、消毒,隔日方得進行佈展,事前應將施作計畫書送本院審核。作業中,由監工單位查核拍照,以為查驗證明。
(五)應依照本院核可之環境消毒施作計畫書,確實進行全展區之低毒性環境消毒。
(六)展場及租借辦公空間,除限定範圍內,餘不得飲食,本院得不定時查核,如有違者,依約責其改善。
   前項第四款環境消毒施作計畫書應檢附如下文件:
(一)主管機關核可之環境用藥許可證影本。
(二)主管機關核發之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及病媒防治業專業技術人員、施藥人員證書影本。
六、文物展覽安全基本規範:
(一)展場安全設備
1. 展場主體防護:建築物之大門及側門需設置鐵門、鐵捲門或配備具充分偵測及警報系統之其他門。
2. 防盜保全系統:設置二十四小時閉路監視攝錄影(CCTV)系統、紅外線盜警偵測器、碎音偵測器。展場大門設置門磁開關,窗戶設置防盜設備,展櫃玻璃為十公釐(含)以上之防爆安全玻璃或相當強度材質。
3. 消防、火警設備:設置煙霧偵測器、消防栓、自動灑水設備、有效滅火器及排煙系統。以上系統需經測試,經消防機關確認,並檢附檢查合格證明。
4. 監控中心:閉路監視系統、盜警及火警均需移報至監控中心,且二十四小時有專人監控。
(二)展場安全警衛
1. 配置二十四小時專責安全警衛,並協調轄區警察機關訂定完善防護計畫。
2. 展場開放期間配置專責管理人力,並訂定完善防災計畫。

附表一  展櫃內文物保存溫度及相對濕度範圍
文  物  種  類 溫 度 相對濕度
金屬器 20~24℃(1) 45%以下(1)(2)
書畫、紙、絹、織品、竹、木、牙、角及骨等有機材質 19~23℃(1) 50~60%(1)
漆器、墨 19~23℃(1) 55~65%(1)
(1)展櫃內溫、濕度應維持穩定以維護文物安全,故24小時內溫度振盪不超過2℃,相對濕度振盪不超過5%,30天內溫度振盪不超過4℃,相對濕度振盪不超過10%;以上變動均應在表定溫、濕度範圍內。
(2)含金屬之複合或混合材質展品得視其穩定性調整相對濕度設定。


附表二  本院文物建議照度
文  物  種  類 照度
金屬器、陶瓷器、玉器、石 不高於300 Lux
油畫 不高於200 Lux
漆器、竹、木、牙、角、骨及家具等有機材質 不高於100 Lux
書畫、紙、絹、布、織品、手稿、素描及染色皮革 不高於50 Lux
限展書畫之年累積照度不高於16,000Lux.h/year為原則(1)
(1)例如50Lux,每天8小時,可展4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