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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故宮博物院善本古籍及清代檔案文獻提閱複印複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1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台博書字第1100006166號函
法規體系: 故宮博物院院內各單位/書畫文獻處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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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故宮博物院善本古籍及清代檔案文獻提閱複印複製要點
一、國立故宮博物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有效管理保存院藏善本古籍及清代檔案文獻,並尊重民眾公平、公開獲取
  資訊之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院善本古籍及清代檔案文獻提閱服務時間為機關上班日之上午九時至十一時三十分、下午二時至四時三十
  分。所提閱資料不得攜出閱覽室外,並需當日歸還。

三、凡經彙編出版、微縮重製、數位影像化之院藏善本古籍與清代檔案文獻,不開放提閱;惟讀者因研究考證,
  必須參閱原件時,應填具提閱申請單,並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請,本院保留准駁之權利。

四、讀者提閱善本古籍及清代檔案文獻,應先填具提閱申請單(如附件一),並經本院審查核可。每位讀者每次
  可提閱之數量限制如下:
  (一)宋元版及珍罕善本、每次以五部為本院保留准之權並得調整提閱數量。
  (二)明、清古籍:每次以十部為度,本院保留准駁之權利,並得調整提閱數量。
  (三)清代宮中檔奏摺:已完成檔案數位化,原則上停止提閱原件。
  (四)清代軍機處檔摺件:已完成檔案數位化,原則上停止提閱原件。
  (五)其他清代檔冊:已完成數位掃描者,原則上停止提閱原件;未經數位掃描者,每次以二十冊為度。

五、院藏善本古籍及清代檔案文獻複印複製規定如下:
  (一)十八世紀以前之古籍文獻,不提供原件複印複製。
  (二)十九世紀之古籍文獻,經填具複印複製申請單(如附件二)並獲核准,由本院代為掃描(拍攝)後印製。
  (三)原件材質脆弱或保存狀況欠佳,不適合掃描(拍攝)者,本院得保留准駁之權利。
  (四)已於本院建置之資料庫開放瀏覽、閱讀之數位化影像及微縮膠卷(片),讀者得依本院規定自行複印複製。
  (五)上述複印複製,依本院「資料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酌收費用。

六、讀者提閱善本古籍及清代檔案文獻,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不得有吸菸、飲食、咀嚼口香糖等行為。
  (二)翻閱資料應帶口罩、手套。
  (三)不得在資料原件抄寫任何文字、記號。
  (四)抄寫個人筆記,一律使用鉛筆或電腦。資料原件應予平放,不得直立、斜置,尤忌任意收捲、摺疊。翻頁閱
   覽時,切勿用力或急速掀頁。其他任何足以損及資料原件之動作,均應避免。

七、凡未遵守第六點提閱注意事項,且不服勸導者,本院得立即中止其閱覽,並視情節輕重,暫停其閱覽權利三個
  月至一年。違規情節重大,造成資料原件損壞者,本院將依法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