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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故宮博物院辦理故宮國寶出遊去作業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6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台博器字第1130004062號函
法規體系: 故宮博物院院內各單位/器物處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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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立故宮博物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延續執行行政院核定「新故宮─故宮公共化帶動觀光產業發展中程計畫」分項計畫三「博物館群國際觀光網絡系統建置計畫」之子計畫2「故宮國寶出遊去」,並確立相關作業原則,以推廣文化藝術教育,提供民眾近距離體驗院藏文物之多元管道,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院辦理「故宮國寶出遊去」之合作對象,以中央或地方政府及行政法人為限。
三、本院「故宮國寶出遊去」展覽文物之種類及數量,由本院擇定院藏文物展件(附件一以十件為原則。
    合作方申請合作展件,得依策展需求調整,展期最長以三個月為限。
    同一縣市或展館已合作辦理展覽者,自前次展覽結束翌日起,一年內不得再提申請。
四、合作方至遲應於展覽舉辦前六個月向本院提出合作意向書(附件二)及合作計畫。
五、合作方應提出「展場設備報告(Facility Report)」(附件三)供本院評估;必要時,本院得進行現勘。
  合作方之展館環境設備條件及安全消防設備應符合「國立故宮博物院文物展覽保存維護要點」等相關規範。
六、展覽所需費用及人力需求等合作條件,由本院與合作方議訂之。
七、合作方應於展覽佈置、宣傳品、印刷品、出版品、媒體網站、視聽或多媒體等載示「國立故宮博物院」院徽及全銜。
  有關衍生性商品之開發及銷售等事宜,依本院文創授權相關規定辦理。
八、本須知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五日起實施,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