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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故宮博物院參觀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1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博秘字第1060012361號
法規體系: 故宮博物院院內各單位/展示服務處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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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及第十二條規定訂之。


第 2 條
本院入場參觀券及至善園入園費收費基準如下:
一、北部院區:
(一)普通參觀券新臺幣三百五十元。
(二)團體參觀券新臺幣三百二十元(一般團體十人以上,導遊憑證三人
      以上),並依規定另行租用無線語音導覽系統(子母機語音導覽)
      。
(三)優惠參觀券新臺幣一百五十元。
(四)六十五歲以上者(假日)參觀券新臺幣七十五元,平日免費。
(五)至善園入園費新臺幣二十元。但憑入場參觀券者,可免費入園。
二、南部院區:
(一)參觀券新臺幣一百五十元。十人以上團體,並依規定另行租用無線
      語音導覽系統(子母機語音導覽)。
(二)六十五歲以上者(假日)參觀券新臺幣七十五元,平日免費。
三、南北聯券,辦理期間由機關首長核可後實施,聯券方式如下:
(一)持本院北部院區各類參觀券者,得憑該券另參觀南部院區。
(二)持本院南部院區參觀券之本國籍遊客,得憑該券另參觀北部院區。
(三)外國籍遊客於南部院區售票口購買北部院區之普通參觀券或團體參
      觀券,得憑該券參觀南部院區及北部院區。


第 3 條
為考量博物館肩負教育推廣責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經本院專案核
准後,得免費或優惠參觀:
一、本院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事項。
二、年齡未滿十八歲者、學生、六十五歲以上者(平日免費)、身心障礙
    具身分證明文件者。


第 4 條
為配合展覽教育推廣聯合售票之需要,本院得擬定參觀券折扣促銷計畫,
經奉首長核可後實施,但其收費基準以參觀券票價八折以上為限。


第 5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