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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故宮博物院接待特別觀賞研究提取庫藏古文物及藝術品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64 年 11 月 14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博器字第1101004975號 令
法規體系: 故宮博物院院內各單位/器物處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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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國立故宮博物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因應文物之特別提件觀賞研究或參觀
文物庫房設施之申請,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國內外相關學術(社教)機構或學者專家,為研究或業務需要,須來院特
別提件觀賞研究或參觀文物庫房設施者,應於事前來函申請,由主管單位
報經院長核准後辦理之。每次以一日為原則,必要時經主管處長同意,轉
報院長核准後,得申請延長之。
本院因研究空間有限,不接受兩組以上同時觀賞研究之要求。
善本舊籍及檔案文獻之提閱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另依「國立故宮博物院
圖書文獻處善本舊籍及檔案文獻提閱要點」辦理。


第 3 條
各處提件、歸箱,均按規定手續辦理,每次特別提件觀賞研究,均應於事
後作成紀錄備查。


第 4 條
特別觀賞研究,以申請人為對象,其他人員(包括本院同仁在內),未經
核准,不得參加。
器物或書畫特別提件觀賞研究,每次不超過十件文物,申請人經核准提件
後一年內不得另提申請。
器物或書畫凡屬展覽中、修復中、作品現況不佳者,無法應允特別參觀。
書畫凡屬限展、展後一年半內、備展中者,亦同。


第 5 條
為期古文物及藝術品安全起見,觀賞研究人員閱覽時,應遵守接待人員所
提出之注意事項。如須將古文物及藝術品移動,亦須由各處接待人員執行
之。觀賞研究人員不得自行任意挪移。


第 6 條
觀賞研究時間經主管單位排定後,本院如有特別原因必須更改者,得事先
通知申請者另訂日期。如申請者有特殊事故無法如期來院觀賞時,亦須先
一日通知本院洽商改期,否則以放棄論。


第 7 條
本院珍藏之善本舊籍及檔案文獻,為方便研究,悉依「國立故宮博物院圖
書文獻處善本舊籍及檔案文獻提閱要點」於本院附設圖書文獻館中辦理借
閱。


第 8 條
凡應政府邀請之國賓,依國際慣例宜予禮遇,得依本辦法第二條之規定辦
理。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