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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故宮博物院廉政會報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2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台博政字第1130003888號函
法規體系: 故宮博物院院內各單位/政風室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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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立故宮博物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貫徹廉能政治,端正政治風氣,提昇施政效能,特設國立故宮博物院廉政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本院廉政工作之規劃事項。
(二)本院廉政工作之諮詢事項。
(三)本院廉政工作執行情形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四)有關端正機關風紀及促進廉能政治事項。
三、本會報應置委員七人以上,置召集人一人,由院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副院長兼任;委員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本院副院長、主任秘書及一級單位主管,並隨其本職進退。
(二)院長指派之代表。
(三)聘請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一人以上擔任外聘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
四、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院政風室主任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報事務。
五、本會報原則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六、本會報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本院有關單位人員或相關人士列席。
七、本會報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委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院政風室業務費項下支應。
九、本要點得視需要適時修正之。
十、本要點經本院院務會議討論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