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故宮博物院出版授權公開徵求須知
一、
國立故宮博物院(以下簡稱本院)為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授權申請人以本院文化創意資產製作發行出版品(以下簡稱出版授權),依國立故宮博物院文化創意資產公共化利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訂定本須知。
二、
授權標的
(一)
原生文化創意資產:指以本院典藏文物所拍攝製作之照片、圖片、影片。
(二)
衍生文化創意資產:指利用原生文化創意資產再創作所形成之資產及本院經合法登記之商標。申請人依本須知就本點授權標的所設計製作之出版品,其形式包括刊物、冊籍、錄音產品等非書資料。
三、
權利金收取原則
申請本院出版授權,其利用類別及權利金收費標準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三項,依附件「國立故宮博物院出版授權權利金收費標準表」(以下簡稱收費標準表)辦理。
申請利用類別於收費標準表未規定者,本院得依收費標準表類似可比照之項目辦理。
申請人應於簽訂出版授權契約時,依下列出版品性質支付預付權利金,該預付權利金可扣抵申請案之總權利金,但不予退還:
(一)
紙本出版者,權利金總額百分之十。
(二)
自行編製數位出版品者,每契約新臺幣一萬元。
(三)
將本院提供之數位出版品系列檔案建置於資料庫或平台者,每契約新臺幣十萬元整。
申請人於授權期限内申請增加印製,應於申請時就其增印部分繳納權利金。
申請人於授權期限内申請減量印製,或授權期限屆滿結算印製未達預定發行數量,得申請減免或酌退權利金,並經本院審核同意後依收費標準表重新核算權利金。
申請授權利用類別、營利或非營利之目的或行為之認定,依本院之認定為準,本院並得就所提供授權標的之數量、規格及其於出版品之使用範圍為適當之限制。
四、
權利金優惠
申請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權利金優惠:
(一)
政府機關且為非營利用途,得以收費標準表所示價額之五折計算權利金。
(二)
與本院有互惠關係之國內外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得以對等原則優惠。
(三)
對本院學術研究、文物典藏、形象宣傳、創意設計研發及數位發展等具重大效益之案件,繳交企畫書並經本院專案核定者,其權利金得以專案議約。
本院因公務政策需要而公開徵求授權製作出版品者,其權利金以不得低於收費標準之五折優惠計收。
五、
履約保證金事宜
申請人於簽訂出版授權契約時,應向本院繳交履約保證金,其金額依出版品性質不同分別計算:
(一)
紙本出版者,其履約保證金為應繳交權利金之百分之二十。
(二)
自行編製數位出版品者,履約保證金每契約新臺幣二萬元整。
(三)
將本院提供之數位出版品系列檔案建置於資料庫或平台者,履約保證金每契約二十萬整。
申請人於授權期限内申請增加印製,應依增印部分之權利金,依前項規定計算應補繳之履約保證金。
履約保證金,於申請人依約履行完畢且無待解決事項後無息退還;如未依約履行,除沒收履約保證金外,並視情節依第十三點規定辦理。
六、
授權申請程序
出版授權之申請程序依序如下:
(一)
申請人填具「資格審核表」、「聲明書」、「申請表」,並檢附各該表單要求之文件及其他相關證明,向本院提出申請。
(二)
通過本院資格審查及本院出版授權審查會(下稱審查會)審查後,本院即通知申請人繳納權利金及履約保證金,並簽訂出版授權契約書。
(三)
本院確認申請人已繳納預付權利金及履約保證金,並已簽訂出版授權契約書後,始交付申請人所需之授權標的。
七、
審查單位及方式
本院出版授權主責單位就前點第一款文件進行資格審查,審查同意後召開審查會,就申請人提案架構及內容進行審查。
審查會由本院相關單位推派委員一至二名組成,並依出版授權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
審查會審查項目如下:
(一)
申請人公司簡介、營業情形及履約能力。
(二)
申請授權出版品之架構、內容、編排等。
(三)
售價合理性。
(四)
銷售通路分析
八、
出版品編印
出版品之全稿大樣應經本院審查並書面同意後,始得出版發行。
申請人得於出版品之封面、封底或書背載示本院指定之官方圓形商標,並應於版權頁面載示「國立故宮博物院授權出版」或依雙方議定之方式載示。
出版發行後二個月內,應繳交樣書供本院備查。
九、
授權標的借用期限
出版授權所用之授權標的借用期限,以不超過三個月為原則。
申請人於前項借用期限到期前三十個日曆天內,以書面提出延長借用期限之申請,經本院同意者,得依約延長借用期限,延長次數以一次、一個月為限。
十、
申請人受查核之義務
本院得自行或委請公正第三人就出版授權相關情形進行查核,申請人有配合及說明之義務,不得有隱匿或拒絕之情形。
十一、
契約失效時出版物之處理
印刷品印製完成尚未販售或因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出版授權契約無效、撤銷、終止者,申請人應依本院指示處理印刷品,所生處理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前項本院指示之處理方式,由本院視個案情形,衡酌出版品性質決定。
十二、
代銷
申請人與本院簽訂出版授權契約後,得與本院簽訂代銷出版授權出版品契約書,由本院之博物館商店代為銷售其出版品。
十三、
違規處理
申請人使用供出版授權所用之授權標的,或從事出版授權相關業務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本院得終止授權,並限制申請人二年內不得再向本院申請出版授權,且已繳交之權利金及履約保證金均不予退還:
(一)
違背國家法令。
(二)
危害社會善良風俗。
(三)
實際使用情形與申請時之書面內容不符。
(四)
未經本院同意擅自再授權第三人使用。
(五)
未依本須知第八點為載示。
(六)
其他有足生損害於本院權益之事實或行為者。
申請人因前項各款情事致本院受有損害者,本院得請求申請人賠償之。
因可歸責於申請人之情形,或因申請人之故意或過失,致第三人侵害本院權益時,申請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與本院簽訂之出版授權契約到期後超印銷售者,本院以超過約定數量乘以商品售價之金額計罰賠償金。
十四、
侵權罰則
如未向本院提出出版授權之申請或未經本院同意即擅自於出版品載示為本院所授權或使用本院商標者,本院得依權利金三倍之數額請求損害賠償。多次違反者,得依違反次數累積計算請求懲罰性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