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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故宮博物院院藏文物特別提件參觀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台博器字第1101005096號函
法規體系: 故宮博物院院內各單位/器物處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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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立故宮博物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推動博物館及文化藝術相關業務,並尊重學術界研究需求,期以提昇院藏文物之資源共享效
  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特別提件,參觀院藏文物:
   (一)國內外公私立大專院校藝術文史教授及研究人員。
   (二)國內外公私立文化、學術、社教機關(構)。
   (三)具文史藝術及博物館學專門知識之學者專家。
三、申請者應事前備函敘明參觀理由,詳列參觀人員姓名簡歷,並檢附工作計畫、研究計畫或寫作計畫等相關文書,由本院典藏單位
  先行審查通過,報經核定同意後,始得辦理。
  前項核定,依所申請文物分級屬性決行,分級級數於二種以上時,以最高級為準:
  (一)一般古物:副院長。
  (二)國寶、重要古物:院長。
四、申請特別提件參觀器物及書畫類文物,每次不得超過十件,其中國寶至多二件。圖書文獻類文物提件數量,依國立故宮博物院善
  本古籍及清代檔案文獻提閱複印複製要點第四點規定辦理。展覽中、修復中,或經評估不宜提件之院藏文物,不提供特別參觀。
  列為限展、展後一年半休整或備展者,亦同。

五、特別提件參觀應於本院指定地點辦理。未經核准人員,不得隨行參觀;已獲准參觀者,一年內不得再提申請。
六、申請者應遵守本院工作同仁現場說明之參觀注意事項,全程不得攝像錄影。參觀期間如發生可能損及院藏文物安全情事,本院得
  立即終止參觀。

七、申請者應依本院排定時間,蒞院參觀;無法如期來院,應至遲提前一日通知本院,洽商改期。無故未依約到院參觀,視同放棄,
  且一年內不得再提申請。本院因業務需要改動前項排定時間,將事先通知申請人,另訂期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