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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故宮博物院辦理院外文物申請展出審查作業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9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12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台博保字第0980013630號函
法規體系: 故宮博物院院內各單位/登錄保存處
全文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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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開拓民眾國際視野,及提升民眾藝術素養,本院得舉辦院外文物申請展,特訂定本審查作業須知。

二、審查作業由申請者提供展覽計畫書及清晰之彩色照片(或數位圖像),交由本院登錄保存處辦理送審作業,其程序如下:
  (一)本院收件後,由院長指派副院長一人召集審查小組,進行評估及審查。
  (二)審查小組每年一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三)借展文物須通過審查,方得進行展出之前置作業,並訂定合約。

三、本院展覽策劃之前置作業,需時以兩年為原則。展出地點及時間由本院策劃安排。

四、展覽所需費用,需由申請者與本院雙方議定者,需依循政府採購法辦理。

五、經由本院審查同意之申請案,如發現虛偽不實之處,本院得終止其展出。

六、本作業須知,經本院院會決議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