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故宮博物院安全監視系統錄影資料調閱複製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5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台博登字第1101000214號函
法規體系: 故宮博物院院內各單位/登錄保存處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國立故宮博物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受理調閱或複製安全監視系統錄影資料之申請,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錄影資料,係指本院安全監視系統攝錄儲存於北部院區綜合規劃處、登錄保存處及南部院區南院處之視訊畫面電子檔案。錄影資料之提供,
  以申請日往前推算三十日內錄影存檔為限。

三、本院各單位如因公務需要,有調閱或複製錄影資料之必要者,應填具「國立故宮博物院安全監視系統錄影資料申請單」(如附件一),敘明事由,經單
  位主管核章並奉院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方得調閱或複製。

四、政府機關因公務需要調閱或複製本院監視系統錄影資料者,應以公函敘明事由,經院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方得調閱或複製。
  前項機關如遇緊急情形未及函洽申請者,得先填具申請單提出申請。但仍應事後備文補正。

五、民眾因案件需要申請調閱或複製錄影資料,應檢附報案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以書面申請並註明有關事由、錄影時段及特定區域,經簽奉院長或其授權
  人員核准後辦理。

六、本院錄影資料管理單位對於錄影資料之申請,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院內單位及政府機關之申請,應審核案由、調閱範圍及所依據之相關規定。
(二)受理民眾申請調閱或複製錄影資料之申請,須遵照行政程序法、政府資訊公開法、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法令規定。
(三)本院交付安全監視錄影資料予申請人時,應請申請人簽收(如附件二、附件三),並具結申請調閱、複製錄影資料應予保密且不得為營利、徵信或
   有違法令之情事。

七、本要點經本院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