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立故宮博物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受理調閱或複製安全監視系統錄影資料之申請,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錄影資料,係指本院安全監視系統攝錄儲存於北部院區綜合規劃處、登錄保存處及南部院區南院處之視訊畫面電子檔案。錄影資料之提供,
以申請日往前推算三十日內錄影存檔為限。
三、本院各單位如因公務需要,有調閱或複製錄影資料之必要者,應填具「國立故宮博物院安全監視系統錄影資料申請單」(如附件一),敘明事由,經單
位主管核章並奉院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方得調閱或複製。
四、政府機關因公務需要調閱或複製本院監視系統錄影資料者,應以公函敘明事由,經院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方得調閱或複製。
前項機關如遇緊急情形未及函洽申請者,得先填具申請單提出申請。但仍應事後備文補正。
五、民眾因案件需要申請調閱或複製錄影資料,應檢附報案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以書面申請並註明有關事由、錄影時段及特定區域,經簽奉院長或其授權
人員核准後辦理。
六、本院錄影資料管理單位對於錄影資料之申請,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院內單位及政府機關之申請,應審核案由、調閱範圍及所依據之相關規定。
(二)受理民眾申請調閱或複製錄影資料之申請,須遵照行政程序法、政府資訊公開法、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法令規定。
(三)本院交付安全監視錄影資料予申請人時,應請申請人簽收(如附件二、附件三),並具結申請調閱、複製錄影資料應予保密且不得為營利、徵信或
有違法令之情事。
七、本要點經本院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