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博物館法第四條,國立故宮博物院(以下簡稱本院)為鼓勵國內公、私立大學校院,辦理博物館事業之人才培育,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對象及標準
(一)國內公、私立大學校院辦理博物館人才培育及實習合作等相關活動,得依本要點申請補(捐)助。
(二)每一補(捐)助案之金額,以不超過全案總經費百分之八十為原則,且每案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但因業務推動需要,經本院專案審查核定
者,不在此限。
三、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申請補(捐)助者,應於本院公告申請期間,依規定提送計畫內容及相關表件,其內容須包含下列項目:
(一)計畫目標及期程
(二)執行策略及執行方法
(三)預期成效
(四)執行進度及查核點
(五)計畫期程
(六)人力配置及資源需求
(七)經費預算
(八)以往執行成果
四、審查作業程序
補(捐)助案件應經本院組成審查小組審查;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參與審查。
五、補(捐)助經費用途
補(捐)助經費得用於下列事項:
(一)人事費
(二)業務費
(三)設備費
(四)其他(需附用途說明)
六、經費核撥及報結
補(捐)助經費採分期撥付,其程序如下:
(一)第一期補(捐)助款:經本院核定一個月內,受補(捐)助單位檢附核定補(捐)助款之百分之五十領據送本院核撥。
(二)第二期補(捐)助款:第一期經費執行達百分之七十者,受補(捐)助單位應檢附經費請撥單、進度報告及領據等資料送本院核撥。
(三)受補(捐)助單位應於十二月十日前,檢附全案支出憑證、成果報告書及經費收支結算表等資料送本院辦理結報,經費若有賸餘款,應按補(捐)助
比例於結報時一併繳回。
七、經費結報與購置財產規定
(一)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
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二)本院補(捐)助經費所購置之財產,其所有權歸屬於受補(捐)助單位,該單位應盡善良管理人責任,於該財產註記「國立故宮博物院補(捐)助」字
樣,並登錄財產帳,備供查核。
八、督導及考核
(一)本院為確保計畫依核定內容執行,得對受補(捐)助單位進行相關之督導與考核作業,應定期將預期效益、成果評估指標、執行情形考核等表件,
由受補(捐)助單位彙整後提送本院。
(二)為審查受補(捐)助單位,有無重複申請、經費使用情況及考核執行成效,本院得隨時派員查核相關單據、帳冊及計畫執行狀況,該受補(捐)助單
位不得拒絶。
(三)對補(捐)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捐)助經費外,得依情
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
(四)受補(捐)助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五)本院主辦單位對受補(捐)助案件,應按季公開於本院網站,包括受補(捐)助對象、補(捐)助事項、補(捐)助金額、核准日期及其他相關事項資
訊。
九、其他
(一)受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本要點其他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或解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