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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故宮博物院南部院區園區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5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台博南字第1100004608號函
法規體系: 故宮博物院院內各單位/南院處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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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立故宮博物院為加強南部院區園區設施之管理與維護,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園區,其範圍如下:
  (一)博物館:指飛白館及墨韻樓等博物館建物。
  (二)戶外場域:前款建物以外場域者。
三、凡進入本院南部院區園區,應遵循本要點相關規範,如有下列行為者,本院得予制止、拒絕入園或勒令離園:
  (一)飲酒、攜帶違禁品或危險物品者。
  (二)妨害風化、賭博、喧鬧、滋事、製造噪音、服裝不潔或其他行為不檢,妨害公共安寧、衛生或秩序者。
  (三)於非吸菸區吸菸者。
  (四)隨地吐痰、便溺、隨意丟棄果皮、紙屑、煙蒂、其他廢棄物或傾倒廢土等污染環境者。
  (五)攀折、毀損、偷竊花木、損壞草坪或設施及財(產)物(品)者。
  (六)攀爬橋梁、建築物等設施者。
  (七)燃放鞭炮、婚喪喜慶活動、曝曬衣物或其他物品者。
  (八)從事危及遊客人身安全之球類或其他活動、不依規定或正常之方法使用各項設施或設置影響園區公共通行之設施者。
  (九)狩獵、虐待動物、餵食野生動物、未清除寵物便溺物、攜帶未加適當防護措施之寵物或其他牲畜、放牧動物、破壞、干擾或危害野生動物之棲息地
    者。
  (十)於水域內游泳、淋浴、洗滌、捕(釣)魚、從事其他水上活動或污染毒害水質者。
  (十一)載貨車輛卸貨後,未立即駛離或未停放停車場者。
  (十二)於博物館建物內及距博物館建物16.97公尺範圍內使用明火,或於其餘戶外場域非經本院許可,從事升火、野炊、烹煮(烤)食物等活動。
  (十三)未依規定向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或本院申請操作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許可者。
  (十四)非經本院許可騎乘車輛者(嬰兒車、電動輪椅及於自行車道騎自行車者除外)。
  (十五)非經本院許可疏縱或騎乘禽、畜、寵物者。
  (十六)非經本院許可,擅接水電者。
  (十七)非經本院許可兜售商品、擺設攤販、散發或張貼廣告、宣傳品、乞討、出租兒童遊樂器者。
  (十八)非經本院許可進行集會、演說、展覽、表演、比賽、露營或其他活動者。
  (十九)其他經本院認定有礙管理之行為者。
四、違反前點各款規定,不聽制止或離園者,報請警察或其他相關機關處理。
五、損壞園區展示品或設施者,本院得提出刑事毀損告訴,並請求民事損害賠償;廠商入園施工,除依各施工作業規定辦理外,應兼顧園區相關設施之完
  整,如有因其施工致現況變更時或損壞者,應負責修復或賠償。
六、洽公停車場僅供洽公民眾及員工停車使用,遊客停車場僅供遊客臨時停車使用;車內貴重物品應由車主自行保管,本院不負任何保管賠償責任。
七、本院於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事變發生時,得停止開放部分或全部園區及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