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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故宮博物院接受外界捐贈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博秘字第1030004710號函
法規體系: 故宮博物院院內各單位/綜合規劃處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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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立故宮博物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接受外界主動捐贈,辦理相關事宜,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二、本院接受國內外公私機構、團體或個人主動捐贈,依公益勸募條例相關規定,開立收據、定期辦理公開徵信及依本要點第三點所指定之用途使用。

三、本院接受外界捐贈用於下列事項:
  (一)依外界捐贈之指定用途。
  (二)本院典藏文物之研究、修護、出版、學術相關活動、教育推廣及藝文活動、國內外借展及交流活動等相關事務支出。
  (三)辦理捐贈事項之管理及庶務支出。
  (四)其他雙方議定之用途。

四、本院得提供捐贈者以下之優惠或禮遇:
  (一)相關展覽或活動廣告宣傳製作物上企業商標之露出。
  (二)故宮文物月刊廣告。
  (三)受邀參加相關展覽或活動之記者會、開幕酒會。
  (四)受邀參加本院所舉辦各項展覽或活動。
  (五)免費參觀導覽。
  (六)相關展覽或活動期間,提供專屬貴賓導覽之夜及公益參觀活動,惟因此產生之費用支出需由捐贈者負擔。
  (七)提供相關展覽或活動中本院擁有著作財產權之文物圖像,用於宣傳及其他非營利目的。
  (八)其他。

五、本院接受捐贈如為現金以外之財產,應依國有財產法第三十七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通知財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定後始完成捐贈手續。

六、捐贈款如有結餘,依捐贈者之指定及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