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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故宮博物院災害緊急應變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6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台博登字第1101003903號函
法規體系: 故宮博物院院內各單位/登錄保存處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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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故宮博物院災害緊急應變作業要點

壹、總則
一、國立故宮博物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強化災害防救及緊急應變功能,保護國家重要文化資產及維護南北院區安
  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災害:
  1.風災、水災、震災等天然災害。
  2.火災、爆裂物、疫病情傳染等人為災害。
 (二)安管單位:於北部院區為登錄保存處;南部院區為南院處第三科
 (三)安管人員:指控制中心人員、駐衛警察隊(以下簡稱駐警隊)、保全人員及展覽區管理員。
 (四)後勤單位:於北部院區為秘書室;南部院區為南院處第四科。
三、本院同仁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依災害緊急通報流程(附件一)進行通報。必要時,通報警察或消防
  機關。
  前項情形於非上班日夜間時段,由安管單位主管指示駐警隊為先期必要處置,並將處理過程即時報告院長。
四、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為處理災害防救事宜或配合各級災害應變中心執行災害應變措施,安管單位主管
  應視災害之狀況,報告院長或其授權之人,必要時,於南、北院區分別成立緊急應變小組。
  緊急應變小組召集人,為院長或其授權之人;必要時,分設文物搶救組、避難防護組及安全行政組(附件二
  及附件三)。
  如需辦理災害現場協調聯繫、調度支援時,由召集人擇適宜地點成立前進指揮所。
  災害狀況解除或災情已有效控制,後續作業可循正常業務程序處理時,召集人得撤除緊急應變小組。
五、安管單位應建立並定期更新南北院區各處室一級主管、副主管及其指定代理人之緊急連絡通訊表,並由安管
  單位實施不定期動員測試。
六、情況危急時,應依據本院與憲警單位之支援協定,由安管單位主管報告院長,請求憲警支援協助院區維安。
七、實施緊急疏散遊客時機如下:
 (一)電氣受損、毒氣侵害、有暴力危害或驚擾危及文物安全、或發生第二點第一款災害時。
 (二)其他召集人或安管單位主管認為必要時。
八、實施緊急疏散遊客時,安管人員處理原則如下:
 (一)展覽區門禁管制及現場警戒。
 (二)開啟安全門引導遊客疏散方向,並透過避難廣播疏導、安撫遊客。
 (三)詳細清查展覽區,確認無人受困或滯留後關閉。
  展示服務處及南院處第三科應與後勤單位配合,依現況隨時調整及公告展覽區疏散平面圖。
  前項單位應定期辦理緊急疏散演練。
九、實施文物搶救時機如下:
 (一)發放空襲警報或發生第二點第一款災害時。
 (二)其他召集人或安管單位主管認為必要時。
十、實施文物搶救人力如下:
 (一)策展單位:指器物處、書畫文獻處、南院處第一科及其他特展策展單位。
 (二)協力單位:指協力器物處搶救之綜合規劃處第一科及第三科、數位資訊室第二科及第三科、人事室;協力
    書畫文獻處搶救之行銷業務處、主計室、政風室;協力南院處第一科搶救之第二科。
  策展單位應針對協力單位辦理文物搶救教育訓練。

十一、為整備文物搶救工作,策展單位應於新展覽開展前,填具「國立故宮博物院陳列室文物搶救順序及任務編組
   表」(以下簡稱編組表,附件四),並檢附陳列室文物搶救順序編號平面圖,送交安管單位。

十二、編組表之搶救文物順序,應依據文物價值、現況、材質及構造等因素決定;搶救時緊急應變小組並得綜合災
   害現場具體狀況調整。

十三、策展單位應依文物性質及各展櫃之特性,事先備妥搶救工具與包裝材,並定期檢查其數量與效能。

十四、發生緊急搶救文物狀況時,控制中心應立即依編組表通報,安管人員應為先期必要處置。

十五、文物搶救步驟如下:
  (一)開櫃。
  (二)取出文物或裝箱。
  (三)運送文物至安全暫存點。
十六、實施文物撤離時,安管人員應為下列處理:

  (一)劃定警戒區,實施人員管制。

  (二)依規劃之文物暫存點,實施文物撤離通道管制及運送戒護。
  (三)文物撤離時應全程監控。

貳、防颱應變

十七、中央氣象局發布陸上颱風警報,預測臺北或嘉義將於六小時後進入陸地警戒區,或風雨強度可能對本院造成
   影響時,應於南、北院區分別成立防颱應變小組。
   副院長及主任秘書輪流擔任防颱應變小組召集人,並將處理過程即時報告院長。
   颱風狀況不再擴大或災情漸趨緩和時,防颱應變小組得縮小編組規模,由召集人指定適當層級之人接續指
   揮。

十八、防颱應變小組成立前,各處室應就其業管範圍完成防災查核及整備,並通知委外廠商配合辦理。

參、火災防救
十九、為因應火災危害,本院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成立指揮班、滅火班、通報班、救護班、避難引
   導班及安全防護班等自衛消防編組(附件五)。
   遇有火警事故,應立即啟動自衛消防編組,進行初期滅火、通報及人員疏散。

二十、本院文物庫房及相連居室一律禁止明火;院區因工程施作有使用明火必要者,應事先提出申請並獲核可後
   始得為之。

二十一、院內辦理增建、改建、修建或室內裝修,應於設計或施工前,會同後勤單位、安管單位及其他有關單位
    ,就消防與安全相關事項會勘。

二十二、本院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火災預防管理與對策。
    (二)自衛消防活動。
    (三)防火管理體制。
    (四)地震防救對策。
    (五)防災教育訓練。
    (六)其他防災應變上之必要事項。

肆、爆裂物應變

二十三、本院同仁接獲爆裂物恐嚇電話時,可行作法如下:
    (一)拖延通話時間、注意電話中之背景聲音,以辨識可能之發話地點、詳記來電者性別、年齡、語氣、
       口音等特徵,並設法探詢爆裂物置放地點、爆炸時間、炸彈大小形狀及目的等訊息。
    (二)就近尋求其他同仁協助記錄通話內容。
    爆裂物置放地點不明時,安管單位依前項資訊,全面搜索院區,或出動警犬及啟動爆裂物偵檢儀執行偵
    搜。

二十四、院區發現疑似爆裂物時,安管單位於警察到達前,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勿移動該物品。
    (二)劃設現場封鎖線及警戒封鎖線,必要時,於現場封鎖線外開設前進指揮所。
    (三)於警戒封鎖線外劃設交通封鎖線;如有媒體採訪,限定於本封鎖線區域內。
    (四)視狀況由受過專業訓練之人員,進入現場封鎖線內,使用防爆毯覆蓋爆裂物。

伍、疫情防治及應變

二十五、依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以下簡稱疾管署)針對傳染病主要傳染途徑之分類,以空氣或飛沫傳染及蟲媒
    傳染引發之傳染病為防治範圍。

二十六、本院傳染病防治作業,依傳染病傳染途徑,分工如下:
    (一)空氣或飛沫傳染所引發之流感大流行、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結核病或百日咳等傳染病,由安管
       單位主責。
    (二)蟲媒傳染所引發之登革熱、瘧疾或茲卡病毒感染症等傳染病,由後勤單位主責。

二十七、空氣或飛沫傳染所引發之傳染病,其防治作業要領如下(附件六):
    (一)預防整備:
      1.疫情視:安管單位隨時注意最新疫情;人事室轉知差勤等規定。
       2.防疫物資:北部院區由展示服務處規劃發燒遊客暫時隔離區、準備防疫物資,包括口罩、手套、消
       毒用品及體溫量測等設備。南部院區由南院處第三科統籌辦理。防疫物資依先進先出原則,確保其
       效能
            3.環境清潔:由後勤單位依疾管署建議之防疫要項,負責展覽區及辦公環境消毒與清潔工作,各單位
       負責辦公室及設備之消毒與清潔工作
            4.人力運用及管理:人事室盤點備援人力、替代人力及職務代理等事項
            5.異地分區辦公場所規劃:由後勤單位負責
            6.會議管理及居家辦公設備:由數位資訊室視需要提前建置視訊會議及遠端辦公等設備
    (二)應變處置(傳染阻絕):
      1.執行體溫篩檢等防疫措施:
       (1)展覽區:北部院區由展示服務處執行;南部院區由南院處第三科執行。
       (2)辦公廳舍:由安管單位執行。
      2.疑似病例處理:通知院區護理人員處置與安置於暫時隔離區,並依疫情指引辦理。

二十八、蟲媒傳染所引發之傳染病,其防治作業要領如下(附件七):
    (一)預防整備:
      1.疫情監視:由後勤單位隨時注意最新疫情。
      2.防疫物資:由後勤單位準備防疫消毒物資,包括口罩、手套、消毒用品及蟲媒抑制藥劑等物品。防
       疫物資依先進先出原則,確保其效能。
            3.環境清潔:
       (1)由後勤單位每年定期實施院區環境消毒作業,清潔人員巡檢清除室外積水處或容器。
       (2)各處室負責辦公室設備之清潔與維護,室內水生植物定期換水及刷洗容器。
    (二)應變處置(阻絕孳生源)
      1.環境清潔:由後勤單位配合縣市衛生局、環保局施行防疫措施、加強院區環境消毒工作及環境查
       核、地毯式巡檢孳生源、清除積水處,並依實際需求加強施藥及消毒次數,每月或每二週進行消
       毒工作,必要時進行緊急噴藥作業。
      2.疑似病例處理:通知院區護理人員處置、安置其於暫時隔離區,並建議就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