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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故宮博物院無給職顧問遴聘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5 月 2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台博人字第1040007013號函
法規體系: 故宮博物院院內各單位/人事室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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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立故宮博物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辦理推廣人文藝術與社會教育專業相關事項等業務,得遴聘無給職顧問,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院無給職顧問應具有下列各款資格條件之一:
(一)對人文藝術研究,有特殊成就。
(二)對推廣社會教育方面,有特殊成就。
(三)對知識經濟或文化產業有豐富經驗。
(四)符合本院掌理事項所需之學者、專家。
三、本院遴聘無給職顧問之總人數不得逾二人。
四、本院無給職顧問聘期一年,期滿應依業務需要檢討,仍有借重長才之必要者,得予續聘。
五、本院無給職顧問於受聘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
(一)行為違反國家政策或利益。
(二)言行品德或聲譽不佳,有損院譽。
(三)對顧問任務已不適任。
六、本院無給職顧問由支領月退休金人員兼任者,其支領無給職顧問之兼職費總額最高以每月新臺幣二萬元為限,並應填具切結書(附表),同意每月支領無
    給職顧問兼職費總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時,繳回其溢領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