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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故宮博物院兒童暨青年事務推動諮詢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11 月 0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台博綜字第1100005487號函
法規體系: 故宮博物院院內各單位/綜合規劃處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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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故宮博物院兒童暨青年事務推動諮詢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106年11月03日台博秘字第1060011844號函頒
中華民國108年06月13日台博教字第1080006439號修訂
中華民國110年06月28日台博綜字第1100005487號修訂

一、 國立故宮博物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實踐博物館對兒童暨青年的文化力拓展、美學力扎根及教育推廣,全面
     開展本院兒童暨青年業務,特設國立故宮博物院兒童暨青年事務推動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
     點。

二、本會業務推廣之服務對象,包含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未滿二十四歲之青年為原則。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本院兒童暨青年事務之推動及諮詢,包含:
  1. 本院以兒童暨青年為主體所發展之業務整合規劃,包含創作、展覽、教育、傳播、行銷、出版等面向。
  2. 強化兒童暨青年文化參與。
  3. 建立本院與民間資源平台,共同推動具創新性與可行性之博物館兒童暨青年業務。
(二)其他與本院兒童暨青年事務相關重要事宜之諮詢。
   
四、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院院長兼任;副召集人二人,由本院副院長兼任;正、副執行秘書各一人,由召集人
    指定本院人員兼任,協助召集人綜理本會相關業務。諮詢委員人數十三人至十八人,除召集人、副召集人及
    正、副執行秘書為當然委員外,其餘諮詢委員,由本院院長就社會各界專業人士聘任之。
    本會諮詢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

五、本會諮詢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予續聘任之;於聘任期間因故出缺者致諮詢委員人數低於十三人,由本院院長
    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為止。但當然諮詢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六、本會視業務推動之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必要時,得向委員個別諮詢。
    本會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會議時,得指派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因故
    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一人代理之。 
    本會聘任諮詢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
    本會之召開,諮詢委員應過半數出席。
    本會開會時,本院相關處室主管應列席會議。
    本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與討論議題相關之機關、團體派員列席。
     
七、本會諮詢委員及相關幕僚工作成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八、本會由本院綜合規劃處擔任幕僚工作;推動業務所需經費,由本院相關預算支應。

九、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