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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故宮博物院圖書館閱覽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2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台博綜字第1101003902號函
法規體系: 故宮博物院院內各單位/綜合規劃處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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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立故宮博物院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尊重民眾公平、自由獲取資訊之權益,並兼顧本院同仁研究及業務
  需求,特訂定本閱覽規定,以為提供書刊閱覽服務之準據。


二、凡備齊身分證明文件之各界人士,得至本館申請閱覽證。

三、本館開放時間為每週一至週六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週日、國定假日及彈性放假日停止開放)。開放期間,院
  外讀者與院內同仁分別憑閱覽證及員工識別證進出。

四、讀者進入本館,僅得攜帶筆紙類文具及隨身之行動電話、平板電腦、筆記型電腦及電子閱覽器等資通設備;其
  他物品,應存置於寄物櫃。讀者因特殊需要,欲攜帶其他物品入館,應先經流通臺服務人員同意,並予登記;
  貴重物品保管,由讀者自行負責。讀者離館時,應自動出示攜出物品;如其必要,流通臺服務人員得要求檢查
  攜出物品。


五、本館列架典藏之一般圖書、期刊、照片、非書資料,讀者皆可閱覽參考,惟不得攜出館外。倘讀者逕自將館藏
  圖書資料攜帶出館,經確認屬實,本館得視情節輕重,暫停其閱覽權利三個月至一年。


六、本館各項硬體設施與書刊資料,讀者應善加珍惜,以利資源共享。讀者如有破壞、塗寫、汙損書刊等情事,應
  自購原書刊賠償,不得以複印本取代。破壞硬體設施情節重大者,本館除報請警察機關處理外,並得暫停其閱
  覽權利一年。


七、讀者於閱覽室不得有吸菸、飲食、咀嚼口香糖等行為。

八、館內讀者查詢館藏目錄及資料庫用之電腦設備,不得移作連接電子佈告欄、收發私人電子郵件、瀏覽色情網站
  、進行電腦遊戲或其他違反本院資訊安全之用。


九、讀者於閱覽室應保持肅靜,足以影響其他讀者之行動電話、平板電腦、筆記型電腦及電子閱覽器等資通設備,
  聲響應予調至最低,以維室內寧靜。


十、讀者有違反第七點至第九點之情形,且違規情節重大,不服勸導者,本館得中止其閱覽權利。

十一、讀者於利用館藏書刊資料後,應將之置於書車或閱覽桌,俾便服務人員整理歸架。

十二、讀者得使用本館設備複印、重製資料,其收費依照「國立故宮博物院資料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辦理。複
   印或重製資料,經本館認定狀況不佳(如紙質脆弱、破損、脫頁等)或裝訂有受損之虞者,不得複印或重
   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