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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故宮博物院場地設施管理及申請使用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5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台博秘字第1110013248號 令
法規體系: 故宮博物院院內各單位/秘書室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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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立故宮博物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加強本院對外開放場地設施之使用管理,使其充分發揮應有之功能並維護其設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場地設施,指下列各項:
 (一)北部院區:
  1、文會堂:為階梯式演講廳,座位數二百六十二席。
  2、正面廣場:華表大道面積約二百五十坪。牌樓廣場面積約五百坪。
  3、至善園:面積約五千七百坪,含亭閣、迴廊。
  4、第一展覽區大廳(一樓與地下一樓):面積約六百二十坪。
  5、第一展覽區大廳(一樓與地下一樓)及展場:面積約六千六百三十坪。
 (二)南部院區:
  1、集賢廳:為階梯式演講廳,座位數一百九十八席。
  2、中庭廣場:面積約五百二十坪。
  3、慶典花園草坪區:面積約二千坪。
  4、藝文劇場:面積約一千坪。
前項第一款第一展覽區大廳及展場,使用人數須達百人,不足則以百人計,至多以五百人為原則;展場僅供參觀,不提供佈置,參觀內容以當期展覽為限。

三、院外申請使用者,以不影響本院使用,且以舉辦學術、藝文、公益、教育宣導等活動為優先。
室內活動兼有飲食需求者,應事前併入申請書提出申請,其場地以第一展覽區大廳為限。

四、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向本院申請使用場地設施:
 (一)政府機關。
 (二)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學校、公司、團體、法人。
 (三)年滿十八歲本國籍之自然人。
 (四)外國人持有我國永久居留證者。

五、院外申請者,應於預定使用場地設施日期前二個月,檢具下列書面資料向本院申請: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附件二)
 (二)企劃書:應詳載使用場地之日期、時間、活動內容、預定參與人員與人數場地佈置與撤場之時間及規劃。
 (三)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三)。
申請單位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院得不予受理:
 (一)未依本要點所定之時間提出申請。
 (二)申請文件、資料有欠缺或內容不完全,並經通知限期補正一次,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之文件、資料仍不完全。

六、申請繳交費用如下:
 (一)使用規費:院外申請者之申請案,經本院審查後,以書面函復申請者,申請者應依本院同意函所定之期限「國立故宮博物院場地設施規費收費標準」繳交場地設施使用規費,始得進行場地佈置及活動。如未依限繳納者,視同放棄,申請者不得提出異議,無故不繳納使用規費者,本院得於二年內不受理其場地使用申請。逾時者按每小時加收超時場地使用規費,不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但使用第一展覽區大廳(地下一樓與一樓)場地設施於申請時段前辦理前置作業或逾時者,按每小時加收使用規費三萬元。
 (二)保證金:本院得審酌申請者之資格及企劃書內容,於必要時另收取場地使用保證金,費用為依申請使用場地設施規費之半數,於場地使用結束後用於扣抵申請者依本要點應負擔之費用,餘額或無需扣抵之保證金則無息退還。
 (三)第一展覽區大廳及展場之其他相關費用:
  1、門票,依「國立故宮博物院參觀收費標準」,不足百人則以百人計。
  2、個人或團體語音導覽機租用費用。
  3、相關委外服務工作費用與服務人員誤餐費用。
 (四)費用繳納方式:
  1、匯款:請匯入台灣銀行士林分行(戶名:國立故宮博物院301專戶,帳號:070036070162)。
  2、現金:使用北部院區場地設施,請洽秘書室出納室;使用南部院區場地設施,請洽南院處行政管理科辦理。

七、免費或優惠事由:
 (一)為考量博物館肩負教育推廣責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經本院專案核准後,得免費或優惠使用本院場地設施:
  1、本院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事項:
   (1)提供上級機關或配合各級機關學校於本院辦理教育、政策推廣活動。
   (2)各機關學校舉辦公益性、全國性、國際性、或具藝術文化價值之活動。
  2、其他符合規費法第十二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二)舉辦本院特展之教育推廣活動,依照政府採購法訂定之勞務採購契約辦理,得免費或優惠使用本院場地設施。

八、於下列場地舉辦活動所需之電力及相關輔助設施,均由申請者自行準備,如需使用現場設備及架設機器,應經本院同意:
 (一)北部院區:正面廣場、至善園及第一展覽區大廳(一樓與地下一樓)。
 (二)南部院區:中庭廣場慶典花園草坪區、藝文劇場

九、場地勘察與會場佈置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申請者勘察場地時,應會同本院場地管理人員,並於上班時間內辦理。申請者於使用期間應指派負責人一名,與本院場地管理人員保持連繫,本院得要求申請者配合場地實際狀況,機動調整會場佈置或活動內容。
 (二)如需張掛宣傳標語(幟)、海報及設置文宣品,其型式應經本院同意並在指定地點或位置為之。
 (三)申請者進行場地佈置及撤場,應先通知本院始得為之。不得破壞原有設施,除經本院同意之外,不得於地面、花木及其他任何公共設施上噴畫任何標誌或打釘、打樁或以漿糊、膠紙(水)、鐵釘、圖釘等物品使用於場地內之牆面、地面及有關設施或公物。
 (四)使用各場地之公物,應善盡維護責任。
 (五)戶外活動應依噪音管制標準,音量以不超過五十五分貝為原則,以免妨礙遊客及鄰近社區居民之安寧,如有違規情事,悉由申請者負責。
 (六)活動所需之交通貨運車輛不得駛入草坪,卸貨(人)後應立即離開不得滯留。

十、場地之清潔及復原:北部院區第一展覽區大廳(一樓與地下一樓)及展場清潔由本院代辦;其他由申請者自行負責。使用場地設施如有汙染、毀損或遺失,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責任。

十一、申請使用本院各場地設施禁止下列情事,申請者有該情事之一,本院得立即中止場地之使用,其所繳使用規費不予退還,並得視其情節輕重沒收保證金之全部或一部,且於二年內不受理其場地使用申請:
 (一)吸菸、嚼食檳榔、口香糖。
 (二)使用明火、爆竹、瓦斯、噴灑粉塵、粉末、氫氣灌充設備或其他危險化學藥劑。
 (三)未經本院及主管機關核准,使用遙控無人機。
 (四)活動內容與申請內容不符。
 (五)辦理活動損及本院建築、設施及人員安全者。
 (六)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集會遊行法相關規定或活動內容違反公序良俗者。
 (七)違反本要點及相關規定者。

十二、申請者於使用本院場地設施期間應為所有參與活動人員投保公共意外險,且有周密安全維護措施,以保障所有參與活動人員之生命及公共安全;如有發生群眾衝突、鬥毆或其他破壞等情事,申請者應負一切法律責任。

十三、辦理活動之相關佈置、需用物品、使用期間公共活動意外險及各項保險,均由申請者自行負責;庶務及視聽設備等各項支援,應事先通知本院協調,並負擔相關費用。

十四、本院因緊急重大公務有使用各場地需要,得於活動舉辦前七日通知活動申請者調整活動使用時間;如申請者因而取消舉辦活動,其已繳場地使用規費及保證金全額無息退還。

十五、申請者之申請經核准後,未經本院同意,不得私自將使用場地權利讓與第三人。如有不可抗力因素或特殊情況,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得由申請者申請調整使用場地之時段。
 (二)未使用場地,得申請退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