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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故宮博物院展場參觀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台博展字第1100004760號函
法規體系: 故宮博物院院內各單位/展示服務處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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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立故宮博物院(以下簡稱本院)為維護展場文物安全及參觀品質,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展場:範圍係以收票口為界。
(二)陳列室:內有文物陳列之空間。
三、展場遇有天然災害發生,並經地方政府宣布停止上班,本院得暫停開放參觀;展場如遇換展、整修、施工或特
  殊事故時,本院得視需要停止開放部分區域。
四、為維護良好參觀品質,展場設有人流管控措施,本院得視需要安排、引導觀眾入場及調整參觀路線。
五、嚴禁攜帶易燃液體、腐蝕性液體、煙火產品、壓縮氣體、尖銳器械等物品進入展場;本院得對入場參觀者隨身
  物品實施必要之安全檢查。
六、展場拍照或攝影禁止使用閃光燈、補光器材、腳架、自拍器等輔助設備;未開放拍攝之文物,另以禁止標示標
  明。拍照或攝影時,不得影響參觀動線或他人權益情事。拍照或攝影如為商業用途或有其他特殊需求者,應事
  先向本院提出申請。
七、團體十人以上,請於參觀日前完成預約團體語音導覽器,購買團體參觀券,租借語音導覽器並佩掛後始得入
  場。
八、展場內需降低談話音量,通訊設備或電子裝置應調整為靜音。禁止吸菸、拋棄紙屑、雜物或其他影響遊客參觀
  權益、安全之行為。展場內禁止飲食;飲水須於陳列室外飲水區或座椅區。
九、禁止攜帶動物(導盲犬除外)、植物、食物及瓶裝水之外飲料、氣球或其他經本院認定影響展場參觀秩序之物
  件進場。背包、旅行袋、行李箱等物件(超過A3尺寸)應寄存;展場外提供投幣式寄物櫃寄存服務(用畢錢幣
  退還),寄存物品限當日取回。
十、展場禁止未經本院許可之集會、演講、遊行、兜售、散發廣告、宣傳品或其他商業行為。
十一、展場參觀應遵循本須知,有礙展場安全或參觀秩序之行為者,本院得予以勸導、制止、拒絶入館或勒令離
  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