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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故宮博物院性別平等專案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12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台博人字第 1100003661 號函
法規體系: 故宮博物院院內各單位/綜合規劃處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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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立故宮博物院(以下簡稱本院)為營造無性別歧視之環境及宣導性別平等觀念,特設國立故宮博物院性別
  平等專案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性別平等業務之諮詢及指導規劃事項。
(二)推動性別平等政策綱領及相關性別議題工作。
(三)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及其施行法。
(四)強化性別主流化工具應用。
(五)規劃及推廣性別平等意識宣導工作。
(六)其他性別平等促進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由本院院長或副院長為召集人;其餘委員由院長就本院員工及相關專家學者聘
  (派)任之,外聘民間委員三人至七人,應至少含一位現任或近二年曾任行政院性別平等會委員;其中任一性
  別委員比例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聘任為委員;已聘任者,得予解聘:
(一)言行違反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或不具性別平等意識,其情節重大,經部會查證屬實且
   經溝通後仍未改善。
(二)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或性騷擾防治法規定之行為人或加害人,經權責機關處罰。
  本院聘任之外聘民間委員,應於受聘前切結其無前項第二款行為;聘任後發現委員有該款情形,得予解聘。
  本院派任之委員,如有前項情形,得命其接受六小時之性別平等意識相關課程。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外聘
  民間委員得連任二次,機關派任之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出缺時,本院得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院綜合規劃處處長兼任;所需工作人員,由本院綜合規劃處派兼之。
五、本小組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始 得作成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六、本小組每四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未能召集時,得指定
  委員一人召集之。機關首長(單位主管)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 指派代表出席。
七、本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代表或學者、專家列席。
八、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院相關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