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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故宮博物院學生實習業務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4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台博綜字第1101002081號函
法規體系: 故宮博物院院內各單位/綜合規劃處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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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故宮博物院學生實習業務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台博教字第1090003326號函訂定全文十二點
中華民國 110 年 10 月 6 日台博綜字第 1101002081 號修訂

一、宗旨
國立故宮博物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辦理大專院校學生實習事宜,提供大專院校學生參與博物館實務機會,培育博物館專業人才,特訂定本要點。

二、實習類別
本院實習類別及內容如下:
(一) 教育推廣類:有關教育推廣活動之規劃及執行等相關作業。
(二) 文物保存、修護類:有關文物之預防性保存、修護等相關作業。
(三) 圖書館管理類:有關圖書館書刊資料採訪編目、閱覽流通、
       典藏維護等相關作業。
(四) 觀眾服務類:有關觀眾服務之規劃與執行等相關作業。
(五) 其他本院評估可受理實習之業務類別。

三、申請資格
國內外各大專院校學生申請本院實習資格如下:
(一) 教育推廣類:以教育、藝術、博物館學、心理學、社會學、傳播學、設計、外語、資訊和數位多媒體應用、
     文化創意產業等相關系所學生優先考慮。

(二) 文物保存、修護類:曾修習文物修護課程達一年以上之研究生或二年以上大學生。
(三) 圖書館管理類:圖書資訊學相關系所學生。
(四) 觀眾服務類:以教育、文史、博物館學、特殊教育、社會工作等相關系所學生優先考慮。
(五) 其他實習類別由本院公告實習申請資格。
外籍學生申請者,以具備中文之聽說能力為優先考慮,如不具中文聽說能力者,須具備英語聽說能力。

四、申請方式
國內外各大專院校學生申請本院實習方式如下:
(一)個人或學校推薦申請。
(二)學校申請實習合作。
本院各年度具體實習類別、資格、名額及申請方式,依本院當年度公告為準。
個人申請者,應填具申請表單,並檢具下列文件:
(一)含重要學經歷說明、五百字自傳及實習目的等內容之履歷表。
(二)歷年修習課程成績單、在學證明及一吋證件相片電子檔一式。
(三)所屬學校一名教授之推薦信。
(四)其他有助於審查之參考資料。
如申請人所屬學校需由本院簽立或出具實習同意書、合約、考核表等資料,申請人須於申請時敘明並檢附相關資料供本院核定使用。
外籍生除第三項及第四項文件外,應提供有效之護照影本,並自行辦理實習期間所需相關簽證文件。
學校推薦申請者,應由學校(或系所)發函,並檢附推薦名單及審查資料。

五、實習期間與時數
本院文物保存、修護類之實習期間為二至六個月;其餘類別原則配合每年大專院校寒暑假期間,以寒假一個月、暑假兩個月為期,或由實習單位視實際狀況彈性調整時數。
學校推薦申請者,得依申請學校所需實習期間與時數調整。
實習生應配合本院實習期間全程參與。

六、審查與錄取
申請人經本院初審資格符合者,得由各實習類型主責單位(下稱實習單位)通知參與面試。錄取者由實習單位通知之。

七、實習生管理主政單位
學生實習申請之受理、審查、實習項目指派、督導及考核由各實習單位依權責辦理,並安排指導員輔導實習生。實習生經實習單位同意,得參加本院各項演講、內部訓練及文物研習等課程。

八、專案經費申請及保險
本院辦理實習生專業培訓,以學習為目的,不提供薪資及其他津貼報酬。經實習單位評估實習業務所需,得專案申請支付實習生至外縣市交通住宿等必要費用。
實習期間由實習單位為實習生辦理保險。外籍實習生如因其外籍身分有保險之限制者,不在此限。

九、實習時間及勤假管理
本院實習時間及勤假管理如下:
(一)每週實習時間原則為週一至週五九時至十七時,午休時間為十二時三十分至十三時三十分。
(二)實習單位得視實習需要彈性調整實習期間、時數、時間與地點。配合實習需要於週末、假日或夜間實習者,
      經實習單位同意後,得擇日補休。

(三)經實習單位與實習生協商同意,得延長實習期間與時數。由學校選派或涉及校內實習學分認定者,應併取得
      所屬系所同意。

(四)請假應於事前報備,並依實習單位要求填報請假單。如因突發事故致無法事前報備,應於當日以適當方式告
      知實習單位。


十、實習生考核
實習生考核規定如下:
(一)實習單位應自訂考核項目及方式,並就實習生實習期間之表現進行考核。學校推薦申請者,實習單位得依各
      申請學校之實習生考核方式進行考核。

(二)實習生實習期滿,應依實習單位要求,於實習結束後限期繳交實習報告。未依規定繳交者,該項評分得以零
      分計算、不予核發實習考核結果及實習證明,並得通知實習生所屬學校。

(三)實習單位於實習生實習期滿後,得將考核結果送予該生所屬學校參考。考核通過者,本院得發給實習證明。

十一、其他
實習生應遵守下列規範:
(一)實習生進出本院所需證件由實習單位辦理。實習生於實習期間應隨身佩帶本院證件進出本院,實習期滿應即
      繳回。

(二)實習生應確實遵守本院各項相關規定,接受實習單位及指導員之指導。
(三)實習生如未遵守本院相關規定、造成文物之損傷、經實習單位考核為不適任或有其他損害本院院譽行為,本
      院得終止其實習,並通知其所屬學校。

(四)實習生未經實習單位同意不得擅自進行攝(錄)影或複製、引用及對外發表本院未公開發表之資料。如需對
      外發表實習內容者,應事先取得實習單位同意及審查,並註明經本院實習單位指導。

(五)實習生應配合實習單位所訂定之其他管理規範及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