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立故宮博物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推廣全民藝術文化教育、宣揚中
華文化、妥善管理使用本院影音資料,並與廠商合作開發影音資料及
其週邊商品,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未規定者,適用本院珍貴動產衍生品管理及收費規定。
三、使用本院影音資料者,其權利金依下列情形分別計算之:
(一)重製、編輯或改作:
1.營利性使用:
(1)定有售價者:(詳見附表 1)
(2)未定有售價者:每秒以新台幣 300 至 1000 元(美金 10 ~
35 元)計算。
2.非營利性使用:每秒以新台幣 100 元(美金 3.5 元)計算。
(二)公開播送:
1.商業頻道:每秒以新台幣 300 至 1000 元(美金 10 ~ 35 元
)計算。
2.非商業頻道:每秒以新台幣 100 元(美金 3.5 元)計算。
(三)公開上映:
1.營利性使用:門票收入 2 %或每片每次新臺幣 6000 元(美金
200 元)。
2.非營利性使用:每片每次新臺幣 2000 元(美金 67 元)。
(四)公開傳輸:
1.營利性使用:每片年費新臺幣 9000 元(美金 300 元)。
2.非營利性使用:每片年費新臺幣 3000 元(美金 100 元)。
四、使用本院藏品、藏品圖像或展覽場地拍攝影片者,其權利金依下列情
形分別計算之:
(一)重製、編輯或改作:
1.營利性使用:
(1)定有售價者:(詳見附表 1)
(2)未定有售價者:依實際使用本院藏品、藏品圖像或展覽場地拍
攝影片長度,每秒以新台幣 300 至 1000 (美金 10 ~35
元)元計算。但若需特別提件拍攝並經本院核准者,除前述金
額計算外,另加收兩倍權利金。
2.非營利性使用:每秒以新台幣 100 元(美金 3.5 元)計算。
若須特別提件拍攝者,準用前目但書之規定。
(二)第三點規定關於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及公開傳輸之規定,於使用本
院藏品、藏品圖像或展覽場地拍攝影片者準用之。
(三)影音資料週邊商品之衍生利用:
影音資料內容使用本院藏品、藏品圖像或展覽場地取景拍攝後,如
轉為其他有形載體之利用(例如:發行或散布電子出版品、DVD 等
週邊商品)或無形之傳輸使用(例如:在網路提供下載,供電腦或
手機作為桌布使用。)或就該影音資料衍生製作其他週邊商品(例
如:書籍、生活用品、遊戲、公仔……等),或混合以上各種衍生
利用型態者,其權利金依下列情形分別計算之:
1.影音資料著作權屬廠商者,依該衍生利用商品所生每年營業總收
入減 40 %之行銷成本(稅金內含)之餘額之 8 %至 15 %。
(詳見附表 2)
2.影音資料著作權屬本院者,依該衍生利用商品所生每年營業總收
入減 40 %之行銷成本(稅金內含)之餘額之 40 %至 60 %。
(詳見附表 3)
五、合作條件:
廠商應於影音資料及其週邊商品製作完成二個月內,須繳交樣品各二
件供本院存參,作為永久典藏及推廣之用。其著作財產權如屬廠商者
,並出具永久無償授權本院作非商業性重製、公開播送、公開上映、
公開傳輸等利用,或再授權第三人作前述非營利性之利用之書面同意
文件。
六、使用人為政府機關(含國營事業)、國內外公益法人或非營利機構者
,得基於公務互助及對等原則,採免費或優惠計價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