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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故宮博物院資料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4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台博秘字第11010019781號
法規體系: 故宮博物院院內各單位/秘書室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之。


第 2 條
國立故宮博物院(以下簡稱本院)圖書館閱覽服務影印收費如附表。


第 3 條
申請人向本院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資料經核准者,應依檔案閱覽
抄錄複製收費標準及其規定收費。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