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國立故宮博物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規
程。
第 2 條
院長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院長襄助院長處理院務。
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參事權責如下:
一、重要工作計畫之建議。
二、法規、制度之研究改進及重要院務之建議。
三、出席各種重要會議。
四、其他交辦事項。
第 5 條
本院設下列處、室:
一、綜合規劃處,分三科辦事。
二、器物處,分三科辦事。
三、書畫文獻處,分四科辦事。
四、登錄保存處,分四科辦事。
五、行銷業務處,分三科辦事。
六、展示服務處,分四科辦事。
七、南院處,分四科辦事。
八、數位資訊室,分三科辦事。
九、秘書室,分四科辦事。
十、人事室,分二科辦事。
十一、主計室,分二科辦事。
十二、政風室。
第 6 條
綜合規劃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施政方針、中程與年度施政計畫、重要措施與政策、組織體制檢討、
創新變革之研擬、協調及規劃。
二、博物館館際合作交流、資源共享與整合之蒐集、評析及研議。
三、研考、法制及公關業務。
四、圖書之管理及閱覽服務。
五、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第 7 條
器物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器物藏品之典藏、管理、研究及編目。
二、器物藏品展覽之策劃、布展與相關圖錄、出版品之撰寫及編輯。
三、器物藏品之學術交流。
四、器物藏品徵集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五、其他有關器物藏品事項。
第 8 條
書畫文獻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書畫與古籍文獻藏品之典藏、管理、研究及編目。
二、書畫與古籍文獻藏品展覽之策劃、布展與相關圖錄、出版品之撰寫及
編輯。
三、書畫與古籍文獻藏品之學術交流。
四、書畫與古籍文獻藏品徵集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五、其他有關書畫及古籍文獻藏品事項。
第 9 條
登錄保存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藏品之登錄及徵集作業。
二、藏品之預防性保存、修護及科學研究。
三、北部院區安全防護與災害防救、安全管制設施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管
理。
四、安全勤務之訓練管理、督導考核及與轄區憲警單位協調聯繫。
五、其他有關登錄保存及安全管理事項。
第 10 條
行銷業務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出版品研發、製作及發行。
二、藏品衍生利用、創意加值及產品研發;智慧財產權之管理、授權及權
利侵害之救濟。
三、產品銷售管理與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銷售業務之執行及管理。
四、其他有關行銷業務推廣事項。
第 11 條
展示服務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北部院區觀眾服務、教育推廣活動之規劃與執行及志工之訓練管理。
二、北部院區與展場之規劃設計及其相關設施之管理、維護。
三、北部院區展場安全之執行、維護、管理及訓練。
四、其他有關展示服務事項。
第 12 條
南院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南部院區文物之典藏、管理、研究、出版及展覽。
二、南部院區文物之保存、維護及徵集。
三、南部院區教育推廣活動與觀眾服務之規劃、執行及志工訓練管理。
四、南部院區安全防護與災害防救、安全管制設施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管
理。
五、南部院區整體營運、行政管理與營繕工程之規劃及執行。
六、其他有關南部院區事項。
第 13 條
數位資訊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資訊基礎設施之規劃、建置及維運。
二、資訊應用系統之規劃、建置及維運。
三、資訊科技之創新應用模式研發及推廣。
四、資通安全之規劃及推動。
五、其他有關數位資訊事項。
第 14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文書、檔案、印信、出納、營繕、採購、庶務及財產管理業務。
二、不屬其他各處、室事項。
第 15 條
人事室掌理本院人事事項。
第 16 條
主計室掌理本院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7 條
政風室掌理本院政風事項。
第 18 條
本院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9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