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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立故宮博物院策展諮詢會設置要點
民國 112 年 06 月 05 日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一、國立故宮博物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提升展覽品質,呈現多元觀點,擴大觀眾基礎,加強國際交流,特設國立故宮博物院策展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為應本院諮詢策展方向,評估本院展覽效益。
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院院長兼任;副召集人二人,由本院副院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指定本院人員兼任,協助召集人綜理本會相關業務。
四、本會置諮詢委員十一至十五人,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院院長就國內外各界專業人士聘任之。
本會諮詢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五、本會諮詢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予續聘任之;於聘任期間因故出缺,致委員人數少於三分之二時,由本院院長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為止。但當然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六、本會以每年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並得視業務推動之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必要時,得分別向委員諮詢。
前項會議得以視訊方式召開。
七、本會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會議時,得指定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因故無法出席會議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本會聘任諮詢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
本會會議應有諮詢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
本會開會時,本院相關處室主管應列席說明,並得視需要邀請與討論議題相關之機關、團體派員出席。
八、本會諮詢委員為無給職。但國內聘任委員得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國外聘任委員得依「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臺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支給相關費用。
九、本會由本院院長指定業務單位擔任幕僚工作;推動業務所需經費,由本院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