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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故宮博物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23:4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故宮博物院文物修護室特別參訪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12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台博登字第1120015191號函
法規體系: 故宮博物院院內各單位/登錄保存處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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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立故宮博物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推動博物館及文物保存修護相關業務,增進專業知能交流與教育推廣,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文物修護室,係指登錄保存處所轄從事修護文物之處所。
三、符合下列資格或目的之一者,得申請特別參訪:
(一)具國內外公私立博物館或相關單位之文物保存修護、保存科學等專業經歷之人員。
(二)現為國內外公私立學校就讀博物館學、文物保存修護、文史藝術系所之師生。
(三)參與本院博物館教育與人才培育計畫或活動者。
(四)協助本院修護諮詢、專業形象及職能提升者。
(五)
配合相關單位公務訪視考察者。
四、申請者應於一個月前備函或來信敘明參訪理由及修護室類型,依附表填具申請並檢附資料,經本院登錄保存處先行審查,並確認參訪行程不影響修護工作,院長核定同意後,
    始得辦理。

    特別參訪人數每次不得超過十五人。
五、參訪者應遵守本院參訪注意事項及工作同仁現場指引,不得影響修護工作進行及觸摸文物。未經許可,不得照相、錄影。
    參訪期間,如發生可能損及院藏文物安全情事,本院得立即終止參訪。
六、參訪者應依本院排定時程參訪,不得指定觀賞特定文物;無法如期來院,應至遲提前一日通知本院,洽商改期。無故未依約到院參訪,視同放棄,且一年內不得再提申請。
    本院因業務需要改動前項排定時間,將事先通知申請人,另訂期程。
資料來源:國立故宮博物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