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立故宮博物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正確迅速處理於院內拾得之遺失物
,依民法及有關遺失物之相關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院員工及民眾於本院經管區域範圍內拾得遺失物者,依本要點處理。
本要點所稱員工,除本院編制內員工外,包括委外人力、臨時人員、志
工、替代役男,及餐飲部、販賣部、語音公司等商店之員工。
三、本院拾得遺失物之處理,由安全管理室駐衛警察隊(以下簡稱駐警隊)
負責。
四、本院員工拾得遺失物,視為本院拾得。
五、駐警隊受理遺失物後,應登記財物名稱、數量、特徵,及拾得人之身分
資料及聯絡方式(如附表一)。
六、知悉遺失人、所有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之人者,應從速通知其領回;無從
知悉者,則公告招領之。
遺失物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應填寫遺失物領據(如附表二),於核
對其身分無誤後,予以發還。
七、拾得之遺失物由駐警隊公告一個月招領之。
遺失物價值超過新臺幣五百元者,經公告後,未有受領權人認領時,由
駐警隊彙整清單送轄區警察機關處理。
遺失物價值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者,得由本院逕行依民法第八百零七條
之一處理。
八、遺失物經依第五點至第七點程序處理,未有受領權人認領,且由本院取
得遺失物所有權者,其後續處理程序如下:
(一)遺失物如為新臺幣者,由駐警隊辦理繳庫;外幣現金及得兌換為現金
之有價證券,兌換為新臺幣後繳庫。
(二)其他遺失物,依其財物性質,移由秘書室登帳後,交由駐警隊管理。
九、本要點奉 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